王传斌猛地跳了起来,手指颤抖地指着自己头上渗血的纱布,脸红脖子粗地咆哮道:
“你个小白脸眼瞎了是吧?!”
“没看到老子头上的血吗?没看到老子缝了多少针吗?!”
“那老逼登拿灭火器砸我的时候你怎么不说公共安全?现在跟我扯这些没用的!”
“我告诉你!今天不赔钱,老子就在这撞死!我看你们谁敢动我!”
“赔钱!必须赔钱!少一个子儿老子弄死你们全家!”
唾沫星子喷得满桌子都是,那副泼皮无赖的嘴脸在高清镜头下暴露无遗。
“咚——!!!”
一声沉闷威严的法槌声在法庭内炸响。
审判长的脸色已经黑成了锅底。
“原告王传斌!本庭最后一次警告你!”
“这里是庄严的法庭,不是你家门口的菜市场!注意你的言辞,禁止辱骂代理律师!”
然而,杀红了眼的王二狗哪里听得进去?
他现在满脑子都是那三十万赔偿飞了,还要坐牢的恐惧和愤怒。
他转过头,恶狠狠地瞪着审判长,破口大骂:
“警告你大爷!你也不是什么好东西!”
“刚才就把我律师赶走了,现在又帮着对面说话!你们就是一伙的!官官相护!黑哨!我要举报你们!”
“都他妈是一群收黑钱的狗东西!”
整个法庭瞬间安静了下来。
就连张伟都挑了挑眉,心里暗道一声:勇士。
在法庭上指着审判长的鼻子骂收黑钱?
这操作,属实是嫌命太长了。
审判长怒极反笑。
他冷冷地看着像疯狗一样的王传斌,根本没打算再给他第三次机会。
通常情况下,驱逐当事人出庭需要多次警告无效。
但这个王传斌,从卷宗里的猥亵视频,到刚才的撒泼打滚,再到现在的公然侮辱法庭。
这种人,多留他在法庭上一秒,都是对法律的侮辱。
“法警!”
审判长一声厉喝。
早已在旁待命的两名法警如猛虎下山,瞬间冲了上去。
“干什么!你们干什么!打人啦!法警打人啦!”
王传斌拼命挣扎,但在训练有素的法警面前,他那点力气就像是婴儿般可笑。
“咔嚓!”
冰冷的手铐直接拷上了他的手腕。
“原告王传斌,因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公然侮辱审判人员,现决定对你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驱逐出庭!”
“带走!”
随着审判长的一声令下,王传斌像死狗一样被拖了出去。
走廊里还能听到他杀猪般的嚎叫声:“我不服!我要上访!你们这群黑心烂肺的……”
“我要告到中央去!”
“我还会回来的!”
声音渐行渐远,直至消失。
法庭的大门缓缓关闭。
直播间里,观众们已经笑疯了。
【哈哈哈哈!笑死我了!这就是传说中的千里送人头吗?】
【开庭五分钟,原告律师没了。开庭十分钟,原告也没了。】
【张伟:我还没发力,对面就倒下了?】
【这特么是什么神仙剧情?原告席直接团灭?!】
【原告:我要把牢底坐穿!法官:满足你,先去拘留所体验半个月!】
【这下好了,清净了,世界终于核平了。】
法庭内恢复了往日的肃穆。
只是气氛变得有些诡异。
被告席上,张伟和林汉升端坐如钟。
原告席上……空空如也。
只有几张散落的纸张,证明刚才这里曾经坐过人。
公诉席上。
那位年轻的检察官此时正低着头,双手死死攥着衣角,两条腿在桌子底下不受控制地打摆子。
太可怕了。
真的太可怕了。
这就是法外狂徒张伟吗?
开庭前原告律师出庭,刚开庭,连证据都还没提交,原告也被驱除了!
兵不血刃,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
他现在甚至不敢抬头看张伟一眼,生怕跟张伟对上视线后,自己也会因为“左脚先迈进法庭”这种理由被赶出去。
审判长看着空荡荡的原告席,揉了揉发胀的太阳穴。
这案子审了几十年,这种情况还是第一次见。
原告律师因为没带证件被赶出去了。
原告本人因为骂法官被拘留了。
现在就剩个公诉人在这瑟瑟发抖。
这庭……还怎么开?
本来这是一个刑事庭,原告方有公诉人在就行,但是现在被告提起反诉,公诉人只负责本诉原告方的刑事部分,反诉被告还是要原告方自己来!
但是现在原告方没人了啊!
所以......反诉按缺席审理?!
审判长咳嗽了一声,看向张伟,语气里带着几分商量:
“那个……被告律师啊。”
“你看现在这情况,原告方已经没人了。”
“根据相关规定,要不咱们今天先休庭?等原告方重新委托律师,或者等他拘留结束再开庭?”
这其实是比较稳妥的处理方式。
毕竟反诉案件,原告(即反诉被告)不在场,很多事实无法当面核对。
然而。
张伟抬起手腕,看了一眼那块买来装逼用的手表。
然后,他抬起头,脸上挂着职业化的微笑。
“审判长,我很忙。”
“我的当事人也很忙,他还要跑公交车养家糊口。”
“既然原告方是因为自身重大过错导致无法出庭,这并非不可抗力。”
“如果符合法律程序……”
张伟顿了顿,目光扫过空荡荡的原告席。
“您该闭庭就闭庭,如果不符合,我申请缺席审理。”
“法律不应该为愚蠢和傲慢买单,不是吗?”
审判长沉默了。
他深深地看了一眼张伟。
够狠。
这是一点活路都不给对面留啊。
不过……张伟说得对。
司法资源不是儿戏,既然是你自己作死,那就别怪法律无情。
片刻后。
“咚!”
法槌再次落下。
审判长的声音在空旷的法庭内回荡。
“本庭决定,庭审继续进行!”
“对于原告王传斌及其代理律师的缺席,本庭将依法按缺席审理!”
“下面,进入举证质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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