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带着所有的采访录像回来了。
张伟将自己关在办公室里,他一遍又一遍地观看这些录像。
卷宗上冰冷的文字,远没有亲历者的口述来得震撼。
张伟摊开草稿纸,一边看一边做着笔记。
对于这种真心为人民服务的好官,张伟打心底里钦佩。
哪怕这个官是假冒的。
但他做出来的事全是真的。
当地的发展是真的。
老百姓的受益是真的。
这就足够了。
难不成法律要去惩罚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假官,反倒去保护那些贪污索贿、尸位素餐的真官?
张伟认为,检方根本就不应该起诉。
虽然假冒公检法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会破坏政府公信力,属于重罪。
但本案结果向好,明显属于情节显着轻微、可以不予起诉的情况。
张伟开始在纸上梳理案情脉络。
赵永熙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这是客观事实。
二十多年下来,他留下的痕迹太多了,检方肯定查得一清二楚。
对于事实认定,辩护方根本无法推翻。
但是,事实认定仅仅是定性。
距离最终定罪,还有很长一段距离。
张伟在草稿纸上写下“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几个大字。
“假冒”这一点没办法做文章。
剩下的突破口,只有“招摇”和“撞骗”。
什么是招摇?
张扬身份、炫耀特权就是招摇。
赵永熙招摇了吗?
很明显,他招摇了。
因为他做的所有事情,都是基于他假冒的那个国家高级官员的身份的基础上进行的。
那“撞骗”呢?
“撞骗”又可以拆解为“撞”和“骗”两个单元!
什么是“撞”?
“撞”是指行事的具体内容和动作。
赵永熙的“撞”是什么?
是发展地方经济!
是改善民生!
是招商引资!
是实打实地为老百姓做实事!
这是好事还是坏事?
这明显是天大的好事。
那“骗”又是什么?
在刑法体系中,“骗”的核心要义在于非法获利。
赵永熙是非法了,他假冒了国家高级官员。
但是他获利了吗?
完全没有!
他一身廉洁,清苦朴素,比真官还要像个好官。
他主观上根本就没有为自己攫取哪怕一分钱私利的想法。
既然没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又谈何去“骗”?
所以,赵永熙的行为根本就不符合典型的招摇撞骗罪构成要件。
他的“撞”,是撞开地方发展的困局。
他的“骗”,是为底层百姓谋福祉。
其行为具备极其明确、具体且积极的社会建设性。
当然,张伟很清楚,光论述招摇撞骗的本质,还不足以在法庭上彻底脱罪。
因为本案的大前提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这一点张伟无法否认。
他还需要从其他法理层面,去降低案情的严重性。
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这个罪名的设立初衷是什么?
立法者是担心有人借用政府的公信力行不法之事。
是怕不法分子借着公务人员的外壳,去扰乱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这就是法庭辩论的两个核心切入点。
赵永熙的行为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了吗?
没有!
反倒是他的所作所为,让受益的百姓更加相信政府能够带领他们走向美好的生活。
那赵永熙扰乱正常管理秩序了吗?
也没有!
赵永熙虽然假冒了国家高级官员,但他并没有僭越法律框架。
他没有违法审批土地,没有违规发放贷款。
他甚至比某些真正的官员还要遵守程序和客观规律。
他的行为结果,是有序地促进了地方发展,而非制造社会混乱。
推演到这里,张伟思维越发发散,他开始脱离假冒公务人员这个条条框框在整个刑法里找寻着可以利用的点!
他可以援引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
张伟在纸上默写出那段烂熟于心的法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张伟逐一进行对比排查。
赵永熙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况的哪一条?
危害国家主权?没有。
分裂国家?没有。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没有。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也没有。
侵犯公民私人财产?那更没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统统没有。
唯一的争议点,就在于是否符合“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赵永熙的所有行为都在致力于发展地方经济。
他确实转变了当地的经济秩序。
但这个转变是向好的,是有利于地方长远发展的。
至于侵犯国有财产。
赵永熙主导的多项国企混改项目,确实有点侵犯国有财产的意味。
但当年国企混改是中央力推的宏观政策。
赵永熙引进资本,也是在和地方国资委达成了一致意见之后才进行的程序。
张伟想到刑法第十三条,并不是想为赵永熙加罪。
他的重点,全在法条最后的那句“但是”上。
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他说明的是: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即使在形式上完全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这是本案脱罪的绝对关键!
只要证明了这一点,哪怕赵永熙形式上符合招摇撞骗罪的要件,法律也不能判他有罪。
那什么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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