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大茂和许达父子吃过晚饭,又坐着聊了会儿天,眼看天色不早,便起身告辞。李成钢送他们到楼下,看着许达骑上自行车,身影消失在胡同口,才转身上楼。
刚进门,就听见钥匙转动的声音,门被推开,儿子李思源回来了。
“爷爷,奶奶,爸,我回来了!”李思源的声音清亮有朝气。他穿着件半旧的蓝色运动服,背着个鼓鼓囊囊的书包,高大的身形几乎堵住了门口,脸上带着运动后的红润和年轻人特有的神采。作为政法大学的学生,他正在区检察院实习,周末也常去学校图书馆或球场。
“回来啦?吃饭没?”王秀兰从厨房探出头。
“奶奶,我在学校吃过了。”李思源换好鞋,把书包往沙发上一放,看到茶几上还没收走的茶杯和烟灰缸,随口问道,“爸,家里来客人了?”
“嗯,你许大茂叔叔和他儿子许达来了。”李成钢坐回沙发上,重新点了支烟。
“达子哥?他可是市局刑侦处的,稀客啊。”李思源来了兴趣,挨着父亲坐下,“是来串门还是有事?”
李成钢看了儿子一眼。李思源虽然还没正式参加工作,但在检察院实习了小半年,对公安办案也有了些直观认识,平时父子俩也常聊些案例。他想了想,觉得刚才许达那个案子倒是个不错的讨论话题,既能考考儿子,也能借机教他点东西。
“是有个案子,许达拿不准,来听听我的意见。”李成钢简单把案情复述了一遍:两个初中生抢拍画片,拖行抓后架的小孩致轻微伤,小孩舅舅是司法部干部,坚持要定抢劫罪。
李思源听完,几乎不假思索地开口:“这明显够不上抢劫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个案子,取得财物时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应该属于抢夺行为。至于之后的拖行,那是取得财物后为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如果暴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可以按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但不能改变之前行为的性质定为抢劫。除非……”
他顿了顿,流畅地继续说道:“除非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就已经打算使用暴力,或者夺取财物后当场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继续劫取财物或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但这个案子里,拖行发生在逃跑过程中,目的是摆脱追赶,不是为了继续劫取。所以,我认为定抢劫缺乏依据。”
李思源说完,看向父亲,眼神里带着点学以致用的自信和等待评价的期待。他在学校刑法课上学得不错,实习时也跟着老检察官讨论过类似案例,自觉分析得头头是道。
李成钢静静听着,烟雾后面的脸上看不出什么表情。等儿子说完,他才缓缓开口:“法条背得挺熟,分析得也像那么回事。”
李思源脸上刚露出笑容,就听父亲话锋一转:“但要是让你来处理这个案子,你会怎么处理?就拿着这套法理分析,去跟那个司法部的舅舅说,你这不对,我们不定抢劫?”
李思源愣了一下:“那……那肯定要跟他解释清楚法律依据啊。法理上站不住脚,就不能勉强定罪,这是原则。”
“原则当然要坚持。”李成钢弹了弹烟灰,“但办案子,尤其是在国家现阶段的社会环境下办案子,不能只盯着法条和理论。你还得考虑案件的影响,考虑各方面的关系,考虑怎么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而不仅仅是做出一个‘正确’的法律判断。”
他看着儿子有些困惑的眼神,耐心解释道:“这个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上怎么定性,有讨论空间,但大体方向你们学法律的都能判断。难点在哪里?难点在于当事人一方有背景,有情绪,有诉求,而且这个诉求在普通人看来,似乎也有那么一点‘道理’——孩子受伤了嘛。如果你只是生硬地甩出一套法理,告诉他这不够抢劫,你觉得他会接受吗?他会认为你们公安偏袒,甚至觉得你们法律不公,然后可能去上访,去闹,把小事折腾大,浪费更多司法资源,社会效果也不好。”
李思源皱起眉头,思考着父亲的话。在学校和实习单位,大家更多强调的是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程序的公正性,对社会效果、矛盾化解这些“软性”因素,讨论得确实不多。
“那……该怎么办?难道要迁就他,违法定性?”李思源有些不服。
“当然不是迁就,更不是违法。”李成钢摇摇头,“而是在坚持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更讲究工作方法,更注重实际效果。比如这个案子,许达他们现在要做的,首先是把事实查得扎扎实实,特别是拖行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双方当时的言行、心理状态,都要弄清楚。证据越扎实,法律分析才越有底气。”
他喝了口茶,继续道:“其次,要善于沟通。跟那个孩子的亲属,尤其他舅舅沟通,不能只讲法条,也要讲情理,讲类似案例的处理,讲这样定性对孩子(指那两个初中生)未来可能产生的长远影响——一旦背上抢劫的罪名,哪怕只是少年犯,也是一辈子洗不掉的污点。要让他理解,法律惩罚不是目的,教育和挽救才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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