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因病、因灾等原因外,教育落后,技能缺乏是导致贫困的重要因素。所有穷困地区的一个共同特征是教育落后、教育资源匮乏、受教育人口比例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普遍不重视。正是教育的匮乏与落后导致这些地区的居民既没有走出去的勇气,也没有利用市场脱贫致富的技术与基本意识。可以说,最穷之穷,穷在教育,这是贫穷的根本问题。在技能方面,农民发展种植、养殖等致富副业,多数是摸着石头过河或依靠传统的习惯、经验,加之农村缺乏专业的技术指导,产业缺乏规划,农户各自为政,很难形成规模经营,因此农村种养殖业成功的极少。
(三)家庭收入难以核查,低保对象动态监测难度大
家庭收入状况是衡量其是否具备受助资格或应退出的主要尺度,在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受助人口家庭收入的变化来决定其是否享有或继续享有救助政策。当收入低于低保标准时,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当低保家庭的人均收入稳定高于低保标准时,应按规定及时退出救助政策。因此,客观、准确地核查贫困户家庭收入,加强动态监测是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重要手段。调研发现,重庆市农村低保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家庭收入核定十分困难。对于农村低保对象来说,如何准确核定家庭收入并合理抵扣其生产成本,如何加强动态监测,在操作上面临较大的难度。主要问题是农村家庭收入来源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主要有外出务工、种植业、养殖业等。要对多样化的收入来源进行核查,以及对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监测,其难度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低保工作队伍与贫困户准确识别要求不相适应。在千家万户中准确识别出农村低保对象,工作任务繁重,面临的矛盾较多,操作难度较大。目前,重庆市各乡镇民政办专职从事低保的工作人员一般只有一名,村(居委会)没有专职低保工作人员,一般由村主任等村干部兼职。低保户提出申请后,按规定要对众多的贫困家庭逐一进行家计调查,对其收入进行核算。但由于工作人手有限,要想高质量完成这么大工作量,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基层干部在进行家计调查时,一些地方仍然主要采取生活形态法,主观性较强,往往采取一些较简单的法,如“进村上门看房子,进屋看被子,吃饭看盘子,穿着看身子,银行看折子”,虽然操作简便,但很难真实反映贫困家庭的收入情况。所以,一些地方实际上没有进行收入核算,为了及时完成核保任务,只是粗略地估计了一下申报家庭的大致收入。同时,目前从事家计调查的工作人员大多缺乏必要的统计、核算等相关专业知识,对准确识别低保对象感到力不从心。
其二,农户谎报虚报收入导致错保漏保现象。农村致贫因素具有多元化特点,家庭收入也难以准确核定。农村家庭种植业、养殖业户收入的确定是假定一个正常劳动力劳作后所获得的收入,但农村贫困家庭形态各异,患病、残疾、年老等风险较为普遍,也是低保制度覆盖的主要群体,而这些家庭的劳动能力通常难以达到正常劳动力,因而其收入核算需要通过系数进行折算,但如何准确合理折算,难度较大[5]。同时,农村家庭赡养费的计算也极为复杂。因此,在基层干部无法掌握农户的收入信息的情况下,在“低保争夺战”中,一些农户通过谎报虚报收入来获取或者继续享受低保,这种基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使得退保难上加难。
其三,流动人口收入难以准确界定。农村流动人口就业不稳定,徘徊在城乡之间,这给民政部门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收入状况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尤其是流动人口的工资性收入,基层干部更无法掌控,农户在申请低保时以及在享受低保过程中都不会主动报告其工资性收入,甚至想方设法故意隐瞒收入。
(四)附加福利的存在,客观上激发了低保对象滞留于低保政策的愿望
随着农村低保工作力度的加大,近年来,低保资格的“含金量”越来越高,功能不断拓展,纳入低保范围的困难家庭在保障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等多方面得到救助和优惠减免,低保户不仅可以无偿领取低保金,还可以凭低保户资格在其他方面享受“特别关照”,形成了“胜者全得”和“肥上加膘”的现象[6]。例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2012年)规定,城乡低保户是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低保户在参加合作医疗时给予资助,生病后在门诊和住院方面都会享受相应的救助。在教育方面,各地普遍建立了覆盖农村建卡贫困户和低保户家庭学生、覆盖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个学段的“两个全覆盖”教育资助体系,低保家庭在教育方面也享有一定的资助。因此,农民一旦被确定为低保对象,就可以享受到多项救助和社会福利。把这些附加待遇的价值加起来,一个低保家庭每个月从各种制度中能获得的福利就颇为可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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