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的寒风,依旧料峭。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某间听证室内,气氛凝重。针对“华创芯途科技有限公司”的初步禁令听证会正在进行,但指控的性质,已与最初的传闻有所不同。
周明坐在上海公司会议室里,通过越洋电话的免提功能,听着郑律师从现场传来的、时断时续的实况转述。屏幕上是传真过来的部分文件影印件,油墨字迹在长途传输后有些模糊,但标题触目惊心:《新思科技公司诉华创芯途科技有限公司版权侵权、商业外观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起诉书厚达数十页,核心指控并非针对图形用户界面(GUI)的专利——正如吴思远和国内知识产权专家事前的研判,在1988年,以如此具体的界面布局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不仅法律依据薄弱,也非行业惯例。对方显然采取了更稳妥、也更凶狠的策略。
指控一:版权侵权。新思科技声称,“华创EDA入门套件”在解析特定专有设计文件格式(.syn)的内部数据结构、以及实现某些核心逻辑优化算法(如一种名为“QuickMap”的工艺映射算法)时,“大量复制和改编”了新思科技工具中受版权保护的“独创性表达”。起诉书附上了双方工具处理同一设计后生成的中间文件(二进制)的十六进制对比片段,指出在某些特定偏移位置存在“惊人的相似性”。同时,指控“华创”工具的在线帮助文档中,部分技术术语的定义和错误代码解释,“实质性相似”于新思科技的用户手册。
指控二:商业外观侵权。这部分涉及GUI,但诉由是“商业外观”(Trade Dress)侵权——一种与商标相关的法律概念,保护产品或服务的整体形象和外观,以防消费者混淆。新思科技主张,其EDA工具的“整体视觉印象”,包括主窗口的工具栏布局、配色方案、以及特定图标的“独特风格”,已在长期使用中获得了“第二含义”,成为其产品的标识。而“华创”工具采用了“高度近似的整体视觉风格”,可能导致专业用户产生混淆或误认。
指控三:不正当竞争。综合以上两点,并结合“华创”工具相对低廉的售价和针对中国市场的宣传,指控其试图通过“搭便车”和“混淆视”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侵蚀新思科技的市场份额。
“对方很狡猾,”郑律师在电话间歇中低声分析,“版权指控针对的是‘黑箱’里的东西,他们知道我们很难自证清白——除非公开全部源代码,而那是不可能的。商业外观指控则打了擦边球,利用了法官和陪审团对专业软件界面差异性的认知不足。他们把技术问题,包装成了法律和商业道德问题。”
听证会上,新思科技的律师亨特,语气比之前在上海的会面更加咄咄逼人。他传唤了己方的一名软件架构师作为证人,该证人指着一行行晦涩的十六进制代码和算法流程图,用专业术语阐述着“独创性”和“复制”的“高度可能性”。对于商业外观,他们播放了一段精心剪辑的录像,将两款工具的主界面快速切换,辅以画外音强调“整体布局的雷同”和“风格的一致性”。
轮到郑律师抗辩。他首先针对版权指控,提交了“华创”工具独立开发的证据链:早期的设计文档、不同版本的核心算法手推公式、开发团队的代码提交日志(经公证)、以及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净室开发”流程评估报告(证明开发人员未接触过新思科技源代码)。对于那份关键的中间文件相似性,郑律师聘请的计算机专家作证指出,由于处理的是相同的设计输入和遵循相同的工业标准输出规范,不同工具生成的中间文件在某些结构上存在相似是“不可避免的”,不能直接推论为代码复制。他展示了“华创”工具自己定义的、与新思科技截然不同的内部数据压缩和校验方式。
针对商业外观,郑律师展示了多款八十年代初期不同公司的软件界面截图(包括一些早已消失的软件),证明“工具栏在上方、菜单在左侧”等布局是当时行业的通用设计范式。“华创”工具在图标设计(采用中国传统的云纹、榫卯等元素作为灵感)、色彩主题(蓝白主色调而非新思的灰黑)、以及大量细节交互(如右键菜单内容、对话框按钮顺序)上,都存在显着差异。他还提交了几份中国用户的证词(经公证),证明他们在使用“华创”工具时,清晰知道这是国产产品,并未与任何外国产品混淆。
“对方的指控,是基于对软件行业惯例的误解和对法律概念的滥用。”郑律师总结道,“其根本目的,是利用漫长的法律程序和昂贵的诉讼成本,扼杀一个刚刚起步的竞争者。这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
亨特律师立即反驳,强调“独立开发”的证据无法完全排除“接触”和“复制”的可能性,并举出历史上着名的软件版权案例,说明“结构、序列与组织”的相似亦可构成侵权。双方就“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软件版权保护的范围、商业外观在专业软件领域的适用性等复杂法律问题,展开了激烈而枯燥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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