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八章:拳脚之下的是非
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的木门被推开时,带着初秋的凉意。赵桐权走上审判长席,目光掠过被告席——站在那里的男人叫郑武,四十岁上下,身材魁梧,左臂上隐约露出纹身的一角,此刻正低着头,双手在身前不安地绞着。他穿着一件黑色T恤,袖口磨出了毛边,领口沾着点洗不掉的油渍。
“被告人郑武,公诉机关指控你于今年8月15日晚,在本市‘老地方’烧烤店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李建军发生争执,随后对其实施殴打,造成李建军右侧肋骨骨折两根、轻型颅脑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事实是否属实?”赵桐权的声音透过麦克风,在庭内荡开清晰的回音。
郑武猛地抬头,声音带着粗粝的质感:“我是打了他,但他先骂我,还推了我一把!我那是自卫!”
“请公诉人出示证据。”赵桐权看向公诉席。
公诉人陈检察官起身,将一份案卷在桌面上轻轻磕齐,目光扫过陪审团:“审判长,各位陪审员,8月15日晚10时许,被害人李建军与朋友在烧烤店吃饭,期间因邻桌的郑武说话声音过大,双方发生口角。监控录像显示,郑武先是将啤酒瓶重重墩在桌上,随后起身走到李建军桌前,挥手打掉李建军手中的酒杯,在李建军起身理论时,突然一拳打在其面部,将其打倒在地。”
大屏幕上随即播放监控画面:烧烤店门口的摄像头角度有些歪斜,但能清晰看到郑武的动作——他挥拳的瞬间,李建军的身体猛地向后仰,后脑勺磕在台阶上,发出沉闷的声响。郑武并未停手,又上前踹了李建军腹部两脚,直到周围食客上前拉开,他才骂骂咧咧地被朋友拽走。
“被害人李建军的急诊病历显示,”陈检察官调出医院记录,“其入院时右侧眉骨有3厘米裂伤,CT检查显示右侧第5、6根肋骨骨折,颅内有少量出血,符合外力击打所致。法医鉴定明确构成轻伤二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辩护席上的王律师突然举手:“反对!公诉人只播放了片段录像,忽略了被害人挑衅的全过程。”他站起身,手里拿着另一段监控视频,“这是烧烤店后厨的摄像头拍的,角度更广,能看到完整经过。”
视频里,李建军确实先对着郑武的方向说了几句,手指在空中点着,表情激动。随后,李建军拿起桌上的空酒瓶,作势要砸,虽然没真砸出去,但身体前倾,似乎推了郑武一下。王律师指着画面:“审判长请看,被害人先用言语侮辱,接着持械威胁,还动手推搡,被告人的行为明显是防卫行为,只是超出了必要限度。”
他呈上一份证人证言,是郑武的朋友王强所写:“当时李建军骂郑武是‘劳改犯’,还说‘看我不废了你’,郑武才急了。”王律师补充道,“被告人郑武曾因过失伤害罪服刑三年,最忌讳别人提他的过去,李建军的话明显是故意激怒他,存在重大过错。”
“反对!”陈检察官立刻反驳,“防卫行为要求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监控显示,李建军的推搡只是轻微肢体接触,且在郑武动手时,李建军已经后退,并未继续实施任何侵害行为。”她调出慢放画面,“郑武的第一拳直接击中面部,属于攻击性击打,而非防卫;被害人倒地后,他又踹击腹部,这显然是报复性殴打,超出了任何‘防卫’的范畴。”
陈检察官接着播放了几位食客的证言录像。其中一位穿蓝色衬衫的男人说:“那个戴眼镜的(李建军)是说了几句不好听的,但没动手,那个壮汉(郑武)上去就打,下手挺狠的。”另一位女食客则说:“我看到被打的人后脑勺磕在台阶上,流了好多血,那个打人的还想再打,被我们拉住了。”
赵桐权翻看着卷宗里的行政处罚记录——郑武在过去五年里,曾因两次打架斗殴被治安拘留,一次是在菜市场因抢摊位打了摊主,一次是在工地与工友发生冲突致人轻微伤。“被告人郑武,”他抬眼看向被告席,“你有多次暴力伤人的前科,为何此次仍未控制自己的行为?”
郑武的脸涨得通红,脖子上的青筋跳了跳:“他骂我劳改犯,还说我这辈子都抬不起头!我忍不住……”
“忍不住不能成为施暴的理由。”王律师立刻接过话头,“但被害人的侮辱性语言是引发冲突的直接原因,根据《刑法》规定,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他呈上李建军的酒精检测报告,“案发时李建军血液酒精浓度达138mg/100ml,处于醉酒状态,其言行可能不受控制,对冲突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醉酒不是免责的借口,更不能成为他人施暴的理由。”陈检察官反驳道,“即使被害人言语不当,被告人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使用暴力。根据伤情鉴定,李建军的肋骨骨折是踹击所致,这发生在他已经倒地失去反抗能力之后,显然是故意伤害行为。”她调出郑武在派出所的讯问笔录,其中一段写着:“我就是想教训他,让他知道嘴贱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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