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启十年,首届男女同考的科举刚落下帷幕,三位女官念昔、婉柔、秦衍汐凭借优异政绩站稳脚跟,看着无数女子通过书院求学、科举入仕实现自立,心中却仍有一桩悬案难以释怀——大宋沿用千年的财产继承制度,不仅让女子继承权旁落,更纵容了赘婿鸠占鹊巢、养子忘恩负义的恶行。
念昔在朝堂处理文书时,见过太多触目惊心的案例:有女子招赘后,岳父母在世时赘婿百般殷勤,待老人离世,便立刻暴露本性,对妻子动辄打骂,霸占岳家财产,吃喝用度全取自妻子嫁妆与娘家产业,甚至公然纳妾,让妾室生子,妄图让毫无血缘的外人夺走岳家几代人的辛苦积累;
婉柔在书院授课时,也常听闻女学生哭诉,家中姑姑嫁人后,被夫君磋磨得形容枯槁,娘家财产被掏空,最终竟被扫地出门,只能带着孩子投奔娘家;
更有绝户人家的父母,一生辛劳积攒的家产交给养子,却换来养子成年后疏远抛弃,反倒不如出嫁女儿真心尽孝,最终老无所依。
这些血淋淋的现实,让三位女官下定决心推动改革。她们联合递上奏折,历数旧制三大弊端:
“其一,男女继承权不公,出嫁女近乎无权,仰人鼻息;其二,赘婿凭养老义务便可分走岳家财产,却常有岳父母死后虐待妻子、霸占家产、纳妾夺产之事;其三,养子继子继承权凌驾于亲生女儿之上,绝户之家财产尽归外姓,亲生血脉反倒流离失所。此等规矩,既违人伦,又失公平,若不纠正,无数女子将终身受辱,父母辛劳付诸东流!”
女帝阅后震怒,当即召来政事堂议事。念昔身姿挺拔,言辞铿锵:“臣等恳请陛下,废除旧制不公条款!所有子女,无论嫡庶婚否,均分家产;赘婿无岳家财产继承权,其行为需受律法约束;亲生女儿继承权优先于养子继子,绝户之家财产优先归亲生女儿,绝不让外姓人夺走亲生父母的辛劳所得,更不让赘婿、养子欺凌女子!”
御史大夫周伯安再次跳出来反对:“‘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赘婿入赘便是半个儿子,岂能无权继承?绝户之家财产归养子,乃是祖制!”
“祖制若不公,便该改!”念昔厉声反驳,“多少赘婿在岳父母生前伪装孝顺,死后便露出獠牙?打骂妻子、霸占家产、纳妾生子,将岳家产业拱手让给外人,这样的‘半个儿子’,难道还要朝廷纵容?女儿亦是父母骨肉,凭什么要看着娘家财产被外人夺走,自己却遭人打骂?”
婉柔补充道:“旧制让赘婿享有继承权,却无任何约束条款,才让他们有恃无恐。新制不仅要剥夺赘婿法定继承权,更要明确:若赘婿虐待妻子、侵占岳家财产,官府可依法严惩;养子继子若忘恩负义,也应撤销其继承权。唯有如此,才能保障女子权益,不让人性之恶肆意蔓延。”
盛景珩全力支持:“三位女官所言极是。财产继承权是根本,人性易变,唯有以律法明确权责,才能遏制恶行。如今女子地位已提升,财产继承改革必须跟上,方能实现真正的平等。”
女帝当即拍板:“准奏!由三位女官牵头修订新制,务必堵上所有漏洞,护天下女子周全!”
不久后,新的财产继承制度正式颁布,条条直指核心:
其一,财产继承不分男女,所有子女(包括已出嫁的女儿)均分家产。无论是土地、房屋、商铺等不动产,还是金银、钱币、商铺作坊等动产,皆按子女人数平均分配,嫡庶无别,婚否无差。继承时需由官府登记财产清单,按份分割后备案公证,任何人不得私吞或剥夺女子继承权。
其二,赘婿不再享有岳家财产的法定继承权。赘婿的生活所需妻子与岳家承担,若妻死,赘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岳父母可通过公证遗嘱赠予部分财产,但不得参与法定继承;财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始终是妻子的子女,赘婿无权干涉。若赘婿存在打骂妻子、侵占岳家财产、公然纳妾试图夺产等行为,妻子可向官府申诉,官府查证后可依法剥夺其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情节严重者流放千里,永不得回京。
其三,亲生女儿的继承权优先于养子继子。养子继子仅能在有亲生子女的家庭中,继承与亲生子女同等的份额;若家族无儿子但有女儿,养子继子不得争夺家产,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即便是绝户之家(无亲子无继子养子),也应优先由出嫁女儿继承全部家产,若确无女儿,再由近亲(兄弟姐妹、侄甥等)继承。若养子继子对养父母有虐待、遗弃行为,官府可撤销其所有继承权。
其四,户绝之家(无亲子女无继子女无养子女)财产继承。由近亲继承全部财产,但需承担养老责任,承担原户主的养老送终义务;若所有近亲推诿养老,则财产收归官府,由官府负责原户主的养老事宜,财产用于地方民生或养老院开支。
其五,遗嘱继承规范。遗嘱仍保留优先地位,但需本人亲笔书写(或代笔后本人签字按印),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经县衙公证生效;若遗嘱中存在剥夺女儿法定继承权、或给予赘婿、养子继子超额财产的条款,视为无效,仍按新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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