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与北大王海明先生《平等问题的哲学思考》,可共同作为研究公平问题的入门文献,大师们的文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深入浅出,能把问题讲清楚。)
公平的类别与公平中的比例
徐梦秋(1954年生,厦门大学哲学系主任、教授。)
本文从不同角度对社会生活中的公平问题进行了分类研究。?作者从各类公平中选择了两个序列,即机会的公平、起点的公平、结果的公平,以及原则的公平、操作的公平、结果的公平,?分别阐述了它们各自的内涵和特征,?并且揭示了各类公平中都存在的比例相等的关系,?比例相等是达到公平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关键词:公平,公平的类别,公平中的比例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都存在着公平或不公平的问题。本文不拘泥于公平的观念或理念的比较分析,而是根据当前实践的需要,着眼于现实生活,把公平分成几个类别,揭示它们各自的特征,进而概括出各类公平的共性。这是推进公平问题研究所必须做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公平的类别
公平从不同的视角来考察,可做不同的划分。例如,从公平的结果往往是根据一定的公平原则进行操作而产生的结果这一角度来看,公平可分为:原则的公平、操作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本文拟从两个不同角度把公平分为:机会的公平、起点的公平、结果的公平;原则的公平、操作的公平、结果的公平。以下分别阐述它们的内涵和特征。
(一)机会的公平、起点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
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当代中国,机会均等已成为竞争者最强烈的呼声。从学理上说清机会公平、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关系,是在实践中保障机会公平的必要条件。把公平做这样的划分,是从过程的角度来看的:机会提供某种可能,竞争者的努力使可能转变为现实即结果。
1.机会的公平
什么是机会?我们可借鉴语言哲学的方法,先来看一下“机会”在某些不同场合的用法,然后概括出它的一般涵义:
“张三失去了参赛的机会”,等值于“张三已不可以参加比赛”。
“李四获得了上大学的机会”,等值于“李四可以上大学了”。“机会很好”,等值于“可以参与某种活动而且很可能成功”。
在右边的几个句子中,有一个共同的词——“可以”,“可以”之后则是“做某事”。所以,在上述场合,“有机会”等值于“可以做某事或参加某种活动”。而“可以做某事”意味着一种权利。如,我可以参加投票,意味着我有投票的权利。所以,“机会”可解释为“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有机会”相当于“获得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如,“我获得了上大学的机会”,相当于“我获得了上大学的权利”。权利可分为行为权和接受权,这里所说的“机会公平”中的“机会”,指的是参加某种活动的行为权而不是接受权,而且必须是由社会赋予的。因为,还有一类机会完全是由偶然性或自然界的某种原因造成的,如男女偶遇造成的婚恋机会、股价意外的暴涨给散户带来的发财机会、观察日全食或月全食的时机,等等。这类机会可叫做机遇,是没有什么公平不公平之分的,也不是社会应给予或剥夺的权利,这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之内。
既然机会在上述场合是社会赋予的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那么机会的平等,?在字面上的意思也就是社会赋予的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平等。如,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平等,也就是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平等。机会是社会赋予的权利,但如果机会仅仅是权利,那它还只是一种抽象的、难以实现的权利。因而,机会作为一种权利,还应包括行使这一权利所需要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基本”,指的是有此条件便可行使相应的权利,无此条件便无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因此,机会的平等应表达为: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和拥有相应的条件这两个方面的平等。
但是,我们不可把机会的平等简单地理解为一切人都具有同样的机会,或每个人都有一切机会。如果某一类机会无限多,?自然就可以不加限制地给予任何人。但如果机会有限则无法均等地给予一切人。只有在机会有限,只能把机会给予某些人,而不能给予所有人的情况下,才会有机会平等的诉求和呼声。因此,探讨机会平等,主要就是探讨在机会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才能做到机会平等。
在中国,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只有少数人可升入大学深造,多数人则没有这个机会。这是不是机会不平等?不是。为什么?这是因为高考上榜生与落榜生的成绩不在一个档次上。前者在录取线之上,后者在录取线之下,所以后者失去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由这类实例可见,在机会有限的情况下,不能把机会给予所有的人,只能给予有能力的人。把有限的机会给予没有能力的人,只能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混乱。因此我们只能把机会公平的概念表述为:能力相当且意愿相同的人,都应有参加与其能力和意愿相匹配的活动的权利。如果在能力相当且意愿相同的人当中,只有一部分人有参加他们所意欲参加的活动的权利,另一部分则没有,那就是机会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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