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阅:王海明先生的教育机会公平,我不太赞同。就是说,就教育机会的分配,可以更公平。)
下篇平等具体原则
平等有哪些具体类型?萨托利着眼于历史上的平等要求而认为有四类:“平等的历史进步可以分为四类或四种样式:(1)司法—政治平等;(2)社会平等;(3)机会平等;(4)经济平等。”[1]344然而,社会平等是个笼统概念,它实际上是政治、经济等平等的统称。萨托利自己也说:“关于社会平等,自由主义更加关心的无疑是政治自由而不是阶级和身分的问题。要言之,如果社会平等意味着isotimia,亦即平等尊重而不论社会地位和身分,那么这种‘尊重的平等’所表达的便是一种典型的民主精神。”[1]343所以,具体的平等问题,主要讲来,便可以归结为三大平等:政治平等、经济平等、机会平等。机会平等,如所周知,相对结果平等而言;而政治平等与经济平等都属于结果平等:结果的完全平等和结果的比例平等。这样一来,平等的具体原则便分为“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两类;而结果平等又分为两类:“政治平等”与“经济平等”。相应地,平等的具体原则也就分为:政治平等原则、经济平等原则、机会平等原则。如图:
一、政治平等原则
平等的概念和原则表明:平等未必都是权利平等;但平等原则却皆为权利平等原则。因此,所谓政治平等原则,亦即政治权利平等原则。政治权利,显而易见,也就是掌握政治权力进行政治统治的权利。这种权利,细究起来,分为两大类型:直接统治权利与间接统治权利。直接统治权利是担任政治职务的权利:担任政治职务而成为统治者,也就能够对被统治者进行直接统治了。间接统治权利则是所谓的参政权,主要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利。这是通过管理统治者而间接统治被统治者的权利;说到底,也就是被统治者反过来对统治者进行管理,从而使统治者按照被统治者自己的意志进行统治的权利。因此,这种权利,正如马克思所说,也就是所谓的“政治自由”[5]436。因为政治自由非他,正是公民使国家政治按照自己意志进行的权利,是被统治者使统治者按照自己意志进行统治的权利。
然而,人们往往把政治自由与政治权利完全等同起来。凯尔森亦如是说:“我们所了解的政治权利就是公民具有参加政府、参加国家‘意志’形成的可能性。用实在话来说,这就意味着公民可以参与法律秩序的创造。”[16]95从上可知,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政治自由仅仅是政治权利的一个子项;政治权利还有另一个子项,即政治职务。
政治权利既然分为政治自由与政治职务两大类型,那么,根据“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的平等总原则,不难看出:人们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政治自由权利、比例平等地享有担任政治职务的权利。因为一目了然,政治自由是人权、是最低的基本的政治权利;政治职务则不是人权,而是比较高级的、非基本的政治权利。
诚然,细究起来,政治自由乃是全体公民使国家政治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进行的自由,因而也就只有执掌国家最高权力才能办到:享有政治自由的权利也就是决定国家政治命运的权利,也就是执掌国家最高权力的权利。由此观之,政治自由岂不是最高级的政治权利?非也!因为政治自由并不是一个人独享最高权力,而是全体公民共享最高权力。而正如马起华先生所说,权力的大小与同一权力享有者的人数成反比:“就同一权力行使的人数言,人数愈少,每人权力愈大;人数愈多,每人权力愈小。所以独任制首长的权力大于合议制首长的权力。”[17]163因此,享有政治自由的全体公民共同享有的,固然是最高最大的权力;但分散到每个公民自己所享有的,却并非最高最大权力,而是最低最小的权力了。它比最低等的官吏所拥有的权力还小:它不过是亿万张选票中的一张选票的权力罢了。所以,每个人所享有的政治自由权利,是最低最小的权利,是基本权利,是人权;反之,一个人所享有的担任政治职务的权利,则是较高较大的权利,是非基本权利而不是人权。因此,马克思说:“人权的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5]437
政治自由是人权。所以,根据人权应该完全平等原则,每个人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政治自由。换言之,每个人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共同决定国家政治命运。说到底,每个人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共同执掌国家最高权力:“每个人只顶一个,不准一个人顶几个。”[4]145这就是政治权利完全平等原则,这就是政治人权原则,这也就是所谓的人民主权原则,因而也就是民主政治的基本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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