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1990年和2000年我国两次人口普查有关死亡数据的分析显示:199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粗死亡率为41.67‰,其中男性老龄人口粗死亡率为46.77‰,女性为37.06‰,远远低于同期老龄男性。200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粗死亡率以及老龄男性与老龄女性的粗死亡率分别是39.29‰、43.48‰、35.32‰,三个数据相比1990年下降幅度分别为2.38‰、3.29‰、1.74‰[5]。201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粗死亡率约为32.20‰,其中男性为35.99‰,女性为28.55‰[6]。2010年比2000年老龄人口粗死亡率下降7.09‰,其中男性老龄人口粗死亡率下降7.49‰,女性下降6.77‰。对1990年、2000年、2010年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老龄人口死亡数据的分析表明,我国老龄人口粗死亡率以及分性别粗死亡率持续下降,且从2000年至2010年期间下降幅度尤为明显,反映出我国老龄人口整体健康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健康公平性逐步增强。同时,1990年、2000年、2010年三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中女性粗死亡率比同期男性分别低9.71‰、8.16‰、7.44‰,表明我国老龄人口粗死亡率存在一定的性别差异,但有缓慢缩小的趋势;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女性人口的生存优势及其相对长寿的倾向。就此而言,我国老龄健康性别公平具有相对性。
综上所述,部分发达国家尽管“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旧式的’贫困,年轻阶段的死亡率大大下降,卫生系统通过全民医疗保险提供越来越有效的医疗干预”[1](P1),人口预期寿命延长,老龄人口死亡率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由巨大的健康差距所引发的健康不公平仍然持续存在”[1](P1)。因此,世界卫生组织呼吁:把低死亡率国家的健康不公平与世界上最穷和最富国家之间更大的健康不公平当做同样的事情来看待[1](P2)。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落后国家老龄人口死亡率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并由此导致医疗保障水平和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差异。
三是人均预期寿命的差异性。人均预期寿命又称平均预期寿命或人均寿命,是一个国家人口健康状况的时年投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保健的财政投入以及社会环境等都对人均寿命具有重要影响。有学者认为,寿命的不平等可能被认为是人类最本质的不平等[7](P665)。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2011年,低收入、中低收入、中高收入、高收入国家的人均寿命分别为56岁、66岁、76岁、80岁[8]。《2013年世界卫生统计报告》从人类预期寿命、死亡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等九个方面对194个国家和地区的卫生与医疗数据进行分析,报告显示:2013年日本、瑞士人均寿命最长,为83岁;其次为澳大利亚、意大利、冰岛、以色列、法国等国,平均约为82岁。非洲人均寿命最短,其中乍得为49.6岁、赞比亚为49岁,而中非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莱索托、塞拉利昂等国人均寿命只有48岁左右[9]。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10年中国人均寿命达到74.83岁,比10年前提高3.43岁,高于同等发展水平国家。
人均预期寿命的差异实际上反映了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医疗保障发展水平以及卫生保健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差异性。人们对预期寿命差距的关注更多的不是它所体现的健康不公平,而是其与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平之间的关系[1](P2)。寿命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他社会不平等所致;同样地,寿命不平等加剧了金钱与权力分配的不平等,它使不公平的状况更加不公平[1](P3-4)。
二、实现老龄健康公平的价值依据
实现老龄健康公平是保障老龄健康权利的需要。在公共健康领域,主要存在自由主义正义观与平等主义正义观之别,如何对待社会弱势群体的健康问题是两者冲突的焦点[10]。自由主义正义观是一种市场正义观,它从个体健康权利与健康责任的对等性出发,主张按照人们的贡献与价值大小来分配权利与财富,尽管这会导致社会财富与资源占有的不平等,却是公正的。它强调实现健康的过程公平尤其是健康机会公平,不追求健康结果公平;认为基于个体健康权利与健康责任相适应的健康结果的差异性就是健康公平。
平等主义正义观以社会整体的健康责任与人口健康发展作为出发点,认为健康权是个体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人应该平等地享有包括健康权在内的各项社会基本权利,且健康权在所有基本权利中具有优先性。这就是说,不仅社会优势人群有条件享受因其财富、地位与荣誉等带来的健康资源,而且那些穷困者、看不起病、买不起医疗保险的社会弱势群体也有权平等分享基本医疗资源,获得健康保障[11]。它强调基于社会健康责任与公民健康权利平等的健康结果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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