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中国城镇居民的收入公平感的新制度主义解释既没有局限于微观层面的个人心理过程,也避免了在社会、文化层面讨论问题的宏观理论的不足。新制度主义解释把体现宏观层次的社会建构(作为社会共识的职业声望)与微观层次的个体能动性(个体主观阶层地位)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一定抽象程度的社会学的中层理论命题。这一命题所陈述的是关于社会成员对所获得的社会资源的公平感的判断,因而不但对收入公平感具有解释力,对其他社会资源的分配公平感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研究结果的政策性启示在于,收入差距并不必然带来社会成员的收入不公平感,因此,使社会成员的自我期望与作为社会共识的评价相一致是提升个人收入公平感的一个重要途径。作为社会成员,个体对于自身收入是否公平的判断不仅仅取决于其绝对收入,还取决于社会对个人所处的社会位置的一系列制度性期望。同样,社会成员对收入不平等的容忍度,不仅仅取决于收入差距的大小,还受制于社会共识的制度性评价。那些仅根据收入差距就认为中国存在一触即发的“火山”的断言,显然忽视了制度性期望对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强大约束力。因此,无论是媒体还是管理者,都不应脱离作为社会共识的合理期望而对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所可能带来的不公平感进行过分渲染;或超越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对均等化社会成员间的收入作出过多承诺。这些渲染或承诺有可能导致社会成员的自我评价偏差,打破社会共识与社会成员的自我认知之间所达成的一致。收入不平等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中国也不例外。在经济增长较快、社会转型发展的过程中,使社会成员自我期望的收入与作为社会共识的收入相一致,是提升个人收入公平感的一个重要途径。我们要注重提高社会下层的收入,使之实际收入与自我感受的地位更一致,从而增强其收入公平感。要设法减小社会上层的自我评价偏差,使其自我评价与社会共识更一致,从而进一步增强其基于相对优势收入地位的公平感,而不是用贪得无厌的物质主义、暴发户心态去看待自己的收入。而对于社会中间阶层,则要尽量避免其自我认同下移的趋势,以增强其收入公平感。当然,既然绝对收入、收入差距本身也是收入不公平感的重要根源,适当限制高收入人群收入的增幅,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加大低收入人群收入的增幅,对提升城镇居民整体的收入公平感有积极效应。此外,研究还表明,仅仅根据基尼系数来判断收入差距是否公平忽视了社会成员自身的感受,并不是对收入公平状况直接而有效的测量。
本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CGSS2006是一个截面数据,对因果关系的确认具有一定局限性。我们无法根据截面数据来判断人们的收入公平感是否会影响其主观阶层地位与职业声望的一致性程度。本文的一个基本判断是,相比于公平感,主观阶层地位更多地受到结构性地位(包括出身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自身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影响,对于既定的个体而言更具相对稳定性;而收入公平感则更容易受到自己的收入、收入水平变化、与周围人的收入水平的差距的影响,因而是一个滞后于主客观阶层地位的变量。其次,SIOPS虽是国际公认的测量职业声望的指标,但其建立所依据的毕竟是其他国家的经验。即便SIOPS是本研究能够找到的最优选择,但它对中国社会的适用性仍需进一步检验。再者,本文在衡量主观阶层地位与职业声望之间的一致性程度时,是按照主观阶层地位的分布比例来划分职业声望的,而这种测量策略并没有充分的理论或经验依据。既有研究文献中并没有关于二者一致性的测量方法。因此,本文所用的以主观阶层地位的分布比例来确定职业声望分组的方法是尝试性的。后续研究可以尝试探索更加优化的主观阶层地位与职业声望一致性的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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